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聲 請 人 盧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該書狀程序於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公示催告之聲請違反上開 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公示催告,經查,債權人盧鑫建材有限公司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 101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