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水根、林詩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代 理 人 林詩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代理人之委任狀。 ②聲請狀所載票號AB0000000之發票人,是否有 誤,如有,請更正(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