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柱、趙至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嘉柱 代 理 人 趙至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或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印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