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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請人
陳鈺櫻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②大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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