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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請人
冠穎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冠穎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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