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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冠穎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 請 人 冠穎企業社 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冠穎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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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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