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 請 人 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相 對 人 鄭杞書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0年3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奇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對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98年1月12日經授商字第 09801006060號經濟部函准予聲請人與該公司合併而由聲請 人承受該公司之權利義務)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89年8月18日起至99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奇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3月7日與聲請人協議擔任昱瑛企業有限公司之保證人,若昱瑛企業有限公司未於90年12月31日前償還聲請人6,000,000元,案外人奇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91年1月1日起分二年清償,並開立面額6,000,000元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但屆期案外人奇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清償,僅於100年3月7日、100年12月1日以電匯方式償還120,000元,尚欠5,88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協議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承諾書影本一件、銀行存摺影本一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影本一件為證。 三、債務人奇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聲請人是債務人之客戶,債務人是在資金壓力下不得不妥協而簽協議書並設定抵押予聲請人以領取貨款。債務人在該工程中領取的金額並未達到5,000,000元,不能以設定抵押之金額 為依據。聲請人不能將工程所有損失全算在債務人帳上,而不向負責工程造成其損害之廠商求償,對債務人求償是不公平的云云。聲請人則以奇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3月7日與聲請人協議擔任昱瑛企業有限公司之保證人,若昱瑛企業有限公司未於90年12月31日前償還聲請人6,000,000元,奇 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願清償,奇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簽定協議書後並向聲請人承諾多種還款計畫,自不容債務人為拖延程序而反口否認債權存在等語抗辯。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 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本票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債務人雖主張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不實在、其係在資金壓力下簽定代案外人昱瑛有限公司清償,由其負全部責任不公平等語,惟縱認債務人主張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有誤為真,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 │1 │新竹市│ │ 中華 │ │ 409 │建│ │ │ 92.00 │全部 │ │ ├──┼───┼────┼────┼────┼─────┼─┼──┼──┼──────┼──────┼───────┤ │2 │新竹市│ │ 中華 │ │ 412 │建│ │ │ 93.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1 │883 │經國路一│中華段 │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 │ │ 221.36 │ │ │平方公│全 部│ │ │ │ │段341巷 │409、 │鋼筋混凝│72.56 │74.40 │74.40 │ │ │ │ │ │尺 │ │ │ │ │ │27號 │412地號 │土造,3 │ │ │ │ │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