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振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 請 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1號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11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專股份有限公司、呂能芳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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