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威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專股份有限公司、呂能芳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應記載事項者,則該紙票據當然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該紙所謂「本票」,發票日期模糊,無法辨識究為98年4月何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