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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 請 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專股份有限公司、呂能芳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應記載事項者,則該紙票據當然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該紙所謂「本票」,發票日期模糊,無法辨識究為98年4月何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是其不具有票 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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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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