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鍾志明
- 原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9號聲 請 人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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