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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0號

聲請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愷胥
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鄧為元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明輝等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相對人郭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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