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清福
- 原告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許衡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 請 人 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衡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聲請狀敍有向訴外人楊玉全等人購買等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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