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秀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俊中
- 相對人
- 歐意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924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佰零捌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伍佰零捌萬玖仟元為擔保金,並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9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68號民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1924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