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秀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俊中
- 相對人
- 歐意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應更正增列第四段內容如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應包括理由欄關於救濟教示記載有所脫漏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理由欄之記載漏未載明當事人對該裁定如有不服,應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為救濟方式,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