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彭智賢 相 對 人 誠陽汽車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627 號裁定,提供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760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362 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該事件業經終結,並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9 號民事裁定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曾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62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貳拾玖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 76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證據,固堪信為真實。惟查,相對人誠陽汽車實業社之組織類型係合夥、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為陳炎輝,此有相對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是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應為「相對人誠陽汽車實業社法定代理人陳炎輝」,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通知之受擔保利益人,依本院101 年6 月22日新院千民簡101 聲259 字第13683 號函所載係「誠陽汽車實業社即陳炎輝」,故該行使權利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相對人誠陽汽車實業社,則誠陽汽車實業社自無從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是聲請人之聲請通知既未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即與前述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不符。另聲請人又未能提出相對人同意本院返還擔保金之證明,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此外,復查無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所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之事由。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返還提存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