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平
- 相對人
- 檜富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清 算 人 方昱坤即方尉任
- 相對人
- 方昱坤即方尉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檜富股份有限公司約同相對人(即連帶保證人)方昱坤即方尉任向案外人(即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言明按期繳納價金,並簽發本票一紙,因逾期未繳,經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取得執行名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9969號債權憑證),嗣後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30日將本件對相對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經聲請人調得相對人戶籍謄本併透過經濟部商業司公開資訊網站查詢,得知相對人檜富股份有限公司已登記廢止,聲請人對相對人方昱坤即方尉任最新戶籍地址寄發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對相對人為送達,惟該信函因「遷移不明」為由被原件退回,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亦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9969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台北永春郵局第715號存證信函一件、台北松山郵局第266號存證信函一件、退件信封二件、相對人方昱坤即方尉任戶籍謄本正本一件、經濟部商業司公開資訊網站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二件、退件信封二件、本院96年度執字第19969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及相對人方昱坤即方尉任戶籍謄本一件、經濟部商業司公開資訊網站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一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方昱坤即方尉任已向本院呈報為檜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