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彭亭燕律師即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芳純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權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魏國彥 債 權 人 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守防 債 權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權 人 周榮達 鄭瑞位 呂學新 黃炫惟 陳文炯會計師 岑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債 權 人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健豪 債 權 人 臺灣百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 債 權 人 永欣豐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明 債 權 人 利立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祥 債 權 人 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鳳 債 權 人 協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金雄 債 權 人 加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債 權 人 合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勝 債 權 人 綠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若蘭 債 權 人 豐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琴 債 權 人 先進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男 債 權 人 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娟 債 權 人 正隆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欽宗 債 權 人 威士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 債 權 人 優質奈米品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敏 債 權 人 蘇凱盈 鄔宗明 王文祝 廖文真 范家瑛 王素珍 鐘宜凌 羅碧珠 陳慧瑛 劉玄淋 劉穎 鄭明珠 羅瑞美 呂明珠 洪惠滿 范素雲 徐富美 張韡繽 曾玉蘭 詹月秋 鄭金湧 羅美紅 上列聲請人因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業經公告期滿,公告期間雖有債權人提出異議,亦經本院以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繳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另因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金存放於存款專戶,破產管理人前製作分配表時,原已將該存款專戶之利息收入新臺幣(下同)3,800 元計入,惟因結清帳戶之時間較預定晚,故將該帳戶結清時,實際產生之利息收入為4,817 元,較先前預估多1,017 元,審酌財團費用依法優先且得隨時受清償,爰將上開利息收入全數充為財團費用,以之支用匯款手續費320 元、郵資及閱卷費用460元、文具費用237元(含先前已支出惟尚未列支之文具費用),俾利終結,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債權人匯款帳戶明細表、匯款單影本、繳款單影本、存摺影本、破產管理程序費用明細表、收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宣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102年12月4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後,雖有債權人黃炫惟、周榮達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分配表進行分配,將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及繳款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有匯款單、繳款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