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88號原 告 沈朝順 被 告 張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茲本件原告起訴求為離婚,書狀當事人欄載他造為「張玉兒,住 新竹市○○○路38巷36號」,內文及後續書狀又載他造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規定,爰命補正如主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倘被告果真行方不明,請檢附警局受理之失蹤人口紀錄,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春慧 附記事項: 一、本件子女部分囑託訪視報告,尚未有結果,故暫無期日。 二、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戶政機關申請:兩造及全部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案卷,提出於本院。 三、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最近國稅局申請:兩造3 年內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及3年內財產歸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