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原 告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被 告 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ROF 專案開發合約書第10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款項,而經核原告所提前開合約書第11條爭議處理所載,雙方已就本件合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該合約書附卷可佐,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