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原告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被告
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ROF 專案開發合約書第10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款項,而經核原告所提前開合約書第11條爭議處理所載,雙方已就本件合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該合約書附卷可佐,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