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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31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家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遠見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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