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家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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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 李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