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邁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永家
- 被告
-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採購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系爭採購合約第9 條第1 項約定:「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並履行,任何關於本合約產生之爭議及本合約之解釋或適用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採購合約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案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