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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93號

原告
邁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永家
被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採購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系爭採購合約第9 條第1 項約定:「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並履行,任何關於本合約產生之爭議及本合約之解釋或適用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採購合約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案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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