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八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道遠
- 被上訴人
- 黃錦信 住新竹縣新豐鄉○○村0鄰○○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本院101 年度竹北簡字第173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1 年度竹北小字第173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依取權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