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黃愷胥、毛鑫
- 原告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愷胥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告 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鑫 訴訟代理人 趙向文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林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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