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能振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9號給付承攬報酬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1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台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建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