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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能振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9號給付承攬報酬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1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台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建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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