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0號上 訴 人 大千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川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