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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王佳惠

  • 原告
    曾國禓會計師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民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曾國禓會計師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黃文正會計師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羅芳蘭會計師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相 對 人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人 陳民良 金玉瑩 呂東英 共同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師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禓會計師、黃文正會計師及羅芳蘭會計師擔任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核定各為新臺幣玖拾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三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事件之重整檢查人,業已完成重整檢查人調查工作,並出具重整檢查報告,爰請求核定重整檢查人因執行上開檢查事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重整事件之工作內容,包含聯繫相對人公司提供自民國96年至100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資產負債表,及相對人公司自結之財務報表,並請相對人公司管理當局提供未來營運計劃,且與相對人公司勞方代表及相關產業專家訪談,進行現地勘查、書面資料查核後,就相對人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評估,進行實質檢查後,各出具重整檢查人報告各乙份在卷可佐,參酌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 )25,434,557,480元,截至100年12月31日自行結算之資產負債表,可知相對人公司總資產為490億8,232萬8千元,總負債為653億4,290萬5千元,股東權益為負162億6,057萬7千元,於100年度銷售金額為100億5千萬元,可知相對人公司資產及負債情形龐大,檢查人之工作範圍甚為繁重等情,爰核定曾國禓會計師、黃文正會計師及羅芳蘭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重整檢查人之報酬,每人各為90萬元。 四、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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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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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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