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呂東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 呂東英(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陳民良(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金玉瑩律師(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上一人 法定代 理人 沈臨龍 馬國柱會計師(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葉大殷律師(即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上列聲請人因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重整人呂東英、陳民良及金玉瑩律師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務時起6 個月內,按月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給每名重整人每月報酬新台幣叁拾萬元;超過6 個月者,至重整人解任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給每名重整人每月報酬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其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重整監督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國柱會計師及葉大殷律師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事務時起6 個月內,按月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給每名重整監督人每月報酬新台幣貳拾萬元;超過6 個月者,至解任重整監督人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給每名重整監督人每月報酬新台幣壹拾萬元,其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聲請人等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101 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選派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茂德公司)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一) 安排公司員工資遣;(二)穩定公司內部運作、維護客戶關係;(三)接受債權人申報重整債權;(四)審查重整債權;( 五 )整理公司財務資料、編制及審核財務報表;(六)清查公司資產;(七)辦理中科廠房與機器設備處分事宜;(八)與抵押權人協商塗銷抵押權登記;(九)持續辦理公司其他資產處分事宜;(十) 研擬公司未來業務與營運事宜;(十一 )研擬重整計劃內容;(十二)處理公司日常營運事宜;(十三)處理公司海外訴訟資料;(十四)召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十五)召開關係人會議等。 (二)茂德公司自進入重整程序至今,聲請人須負責公司重整事務穩定運作,業已進行9 次之聯席會議,尚不包括各式雙向、多向及對內、對外經常性之重整業務聯繫、安排及溝通。且須對外積極洽詢中科12吋晶圓廠及其機器設備之潛在買家,並與各債權人協商資產處分後塗銷抵押權等事宜,且因中科晶圓廠之機器設備數量達上千件之多,各項機器設備之維護亦屬不易,故聲請人實耗費相當之心力與時間進行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工作。 (三)經參酌國內其他重整事件之報酬數額,如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航公司)重整人之報酬為每月新臺幣( 下同 )20萬元,重整監督人之報酬為每月18萬元,而茂德公司之資產較遠航公司更為繁複,債權金額更為龐大,因此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之工作亦更加繁雜,復考量茂德公司進入重整程序之初期,重整團隊於該階段須投入更多時間與心力處理事務,是聲請人等爰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核定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報酬,如下所示: 1、重整人:於茂德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後之6 個月,每位重整人每月報酬為35萬元;超過6 個月後,每月報酬為20萬元。 2、重整監督人:於茂德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後之6 個月,每位重整監督人每月報酬為25萬元;超過6 個月後,每月報酬為15萬元。 三、經查: (一)本院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准予茂德公司重整,並選派聲請人陳民良、呂東英及金玉瑩律師為重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大殷律師及馬國柱會計師為重整監督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受理茂德公司重整監督任務時起,即積極展開各項工作,並召開9 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9 次聯席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詳本院卷七第100頁至第132頁),參酌茂德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5,434,557,480 元,截至100年12月31日自行結算之資產負債表,可知茂德公司總資產為490 億8,232萬8千元,總負債為653億4,290萬5 千元,於100年度銷售金額為100億5 千萬元,可見茂德公司資產及負債情形龐大,而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為審查茂德公司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性質及金額,亦須耗費相當大之時間及精神。 (二)又依據茂德公司自行結算之資產負債表,於101年3月31日公司之資產總額為449.09億元,中科12吋晶圓廠395.89億元即占88% ,則就中科12吋晶圓廠之廠房及機器設備辦理資產處分,作為籌措償債之主要資金來源,即為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須進行之重要事務,而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亦分別於101年11月29日及101年12月12日就中科12吋晶圓廠之廠房機器設備辦理整廠公開標售,雖標售結果為流標,惟重整團隊仍積極分別洽詢潛在買家,繼於102年3月28日與新加坡商格羅方德公司( GLOBALFOUNDRIES SINGAPOREPTE.LTD )簽訂中科晶圓廠機器設備買賣契約,將總計1,174件之機器設備全數出售予格羅方德公司,並與茂德公司債權人協商、溝通處理塗銷上開機器設備所設定動產抵押權登記事宜,此可觀之遠東商業銀行經重整團隊一再溝通後,終於102年5月21日出具塗銷動產抵押登記之文件,亦有聲請人提出陳報狀一紙附卷可佐( 詳本院卷七第87頁及其反面 ),足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進行之工作事務甚為繁重。 (三)再者,聲請人為順利進行茂德公司重整案件,既同意茂德公司聘請安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理該公司進入重整過程後之損益債權申報登記、審查、協助制定重整計劃等服務,並就重整程序發生之相關法律事宜,另亦委請建業法律事務所處理,復就茂德公司101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及101 年度財務、稅務報表委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且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中科廠房之公開標售事宜,已些許減輕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須耗費之心力,惟本院審酌聲請人就任後,以完成茂德公司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30 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及聲請人擔任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工作內容確屬非輕,在茂德公司進入重整初期,須處理之重整事務甚為繁瑣,且備極艱辛,耗費時間心力甚鉅,再考量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就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報酬所為之決議,及股東、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事,爰分別核定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