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劉兆菊

  • 被告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許弘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