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佑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朗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
記載,應更正為「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另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