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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佑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朗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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