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簡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健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簡調字第1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梁錦泉、蔡義泰間101 年竹勞簡調字第1 號聲請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