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文宗、冠品家居有限公司、吳眉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208號原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被 告 冠品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眉慧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冠品家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該院移送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二百六十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五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詩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