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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3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324號

原告
帝宇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伯宸
訴訟代理人
曾志紘
被告
李孝華
訴訟代理人
温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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