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3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324號
- 原告
- 帝宇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伯宸
- 訴訟代理人
- 曾志紘
- 被告
- 李孝華
- 訴訟代理人
- 温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3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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