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3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竹小字第328號
- 原告
- 曾惠珠即真會租房屋管理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惠
- 被告
- 楊琇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101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緣被告前曾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2E房房屋,雙方約定租期自民國(下同)100 年7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日止,並約定每半年租金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然被告除於100 年7 月間給付3,000 元外,至今尚欠33,000元租金未付,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會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三)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 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1月29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