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調字第2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調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高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榮素蘭
- 相對人
- 瑞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熙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N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10萬元,核屬小額訴訟調解事件。然查,相對人設於高雄市○○區○○街102號1樓,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轄區,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又聲請人雖主張契約訂有債務履行地,惟其並未舉證證明,依聲請人提出、主旨為「請領交貨款」之傳真信函,其載明貨物收運處為「竹南鎮大厝里13鄰獅山83-30號」,該地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轄區,亦非屬本院管轄區域。是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