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163號原 告 簡建仁即瑞發水電行. 被 告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