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偉 被 上訴人 皇昱層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蓉 訴訟代理人 蔡東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竹簡字第20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101 年7 月10日本院101 年度竹簡字第2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規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原計至同年8 月2 日止,因遇颱風放假,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即同年8 月3 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該判決已於同年8 月4 日確定。而上訴人延至同年8 月7 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理由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其上訴已逾期,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