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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吳靜怡

  • 原告
    黃健治
  • 被告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錦泉陳天任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拔希柯妙論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義泰史靜芬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史恩深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19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梁錦泉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陳天任 柯拔希 吳聲隆 YU,CHOR W. 劉冠麟 莊淵棋 相 對 人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柯拔希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柯妙論 柯行天 柯妙比 相 對 人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蔡義泰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史靜芬 范森雄 陳建誠 楊千 傅幼軒 余孝先 蔡義興 朱志煌 周勝鄰 相 對 人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史靜芬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史恩深 史餘芳 蔡義泰 相 對 人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史靜芬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蔡義泰 史餘芳 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除有第406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工資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且因屬應先經法院調解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4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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