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19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梁錦泉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陳天任 柯拔希 吳聲隆 YU,CHOR W. 劉冠麟 莊淵棋 相 對 人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柯拔希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柯妙論 柯行天 柯妙比 相 對 人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蔡義泰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史靜芬 范森雄 陳建誠 楊千 傅幼軒 余孝先 蔡義興 朱志煌 周勝鄰 相 對 人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史靜芬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史恩深 史餘芳 蔡義泰 相 對 人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史靜芬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蔡義泰 史餘芳 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除有第406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工資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且因屬應先經法院調解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4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