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中華富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福
- 送達代收人
- 陳婕玲
- 被上訴人
- 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仁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竹簡易101 年度竹簡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 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 條第1 項、第434 條之1 及第3 編第1 章、第4 編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8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