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278號原 告 永發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昌 被 告 王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繳納裁判費2,48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