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林金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國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