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潘健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陸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