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邱清蜜
- 原告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徐沛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振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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