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皇昱層峰社區管理委員會、蔡麗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皇昱層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