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簡建仁即瑞發水電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簡建仁即瑞發水電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