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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李祖達劉惠汝曾建程陳奕璋陳慧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李祖達 劉惠汝 樓 曾建程 號4樓 陳奕璋 陳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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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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