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