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吳錦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褚喬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惠萍即汪紫玲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