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健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5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錦泉、陳天任、柯拔希、吳聲隆、YU,CHOR WING WILSON 、劉冠麟、莊淵棋、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柯拔希、柯妙論、柯行天、柯妙比、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義泰、史靜芬、范森雄、陳建誠、楊千、傅幼軒、余孝先、蔡義興、朱志煌、周勝鄰、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史恩深、史餘芳、蔡義泰、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蔡義泰、史餘芳、陳秀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