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5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5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錦泉、陳天任、柯拔希、吳聲隆、YU,CHOR WING WILSON 、劉冠麟、莊淵棋、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柯拔希、柯妙論、柯行天、柯妙比、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義泰、史靜芬、范森雄、陳建誠、楊千、傅幼軒、余孝先、蔡義興、朱志煌、周勝鄰、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史恩深、史餘芳、蔡義泰、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史靜芬、蔡義泰、史餘芳、陳秀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