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千祐整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錫鎧、蕭玉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