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奕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陳奕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叁萬伍仟貳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