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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陳奕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陳奕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叁萬伍仟貳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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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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